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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2015-03-03 15:28  

(2012年12月27日穆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一人或者联名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作为议案提出,但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四条 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履行法定职责,研究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应当保证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质量。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具备条件的代表,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可附照片、录像等有关影像资料作为佐证材料。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实施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二)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三)全市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方面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  

(四)加强和改进我市国家机关建设的重大事项;  

(五)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  

第九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或市人民政府已经在研究解决的事项;  

(二)应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三)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属于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涉及领域单一,影响面小,不具代表性,不需要全局推动的事项;  

(六)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缺少针对性和操作性,没有具体内容的;  

(五)其他代表已经提出的,并经答复正在办理或不具备条件办理的;  

(六)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十一条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由代表亲笔签名,并经代表团团长审阅签字后方可递交。  

第三章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应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对个别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十四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十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  

第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或者领衔代表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超过议案截止时间提出的代表议案,按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  

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由领衔代表直接送交或由乡(镇)人大主席团、市直代表团转交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第四章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审查  

第十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讨论决定代表提出的议案是否成立,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审查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市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议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查。代表议案审查报告,须经议案审查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议案审查委员会提交主席团会议审议的议案审查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大会秘书处应当将主席团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代表议案审查报告印发会议。  

第十九条 主席团会议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议案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听取议案人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条 代表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大会秘书处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出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二十二条 代表就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内容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  

第五章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二十三条 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交办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答复部门,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时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相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答复,对转办政府所属部门的,应当确定具体承办对象。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市人民法院负责答复。代表对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答复。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交办机关对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六章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作责任制。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制度,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和具体承办人员责任制,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六条 明确办理原则。承办单位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  

对能够解决的,要马上落实,办理出结果(在答复报告上标明A类已经办结);对有条件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研究解决,尽快办理落实(在答复报告上标明B类正在办理);对应该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在答复报告上标明C类计划逐步解决);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说明原因,向代表解释清楚(在答复报告上标明D类暂不能解决)。  

第二十七条 建立工作推进规划制。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分析,研究办理措施,拟定办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实施步骤、环节及办结时间。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代表联席制。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加强与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沟通、联系,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听取意见。应当积极邀请代表参与研究,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市人民政府多个所属部门的,应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照工作职责,划分需答复内容,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综合后,统一答复代表。  

第三十条 实行跟踪办理制度。承办单位对已答复为正在办理解决的(B类)或者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C类)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继续做好办理工作,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或根据工作阶段、进度向代表汇报完成情况。不能按已答复内容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三十一条 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交办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承办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量大或者复杂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内答复。  

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当年不能实施完成的,承办单位在实施完成之前,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 规范答复程序。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答复报告实行双签制,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经市级主管领导签批后,以正式文件形式由单位主要领导当面答复代表。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应当选取2-3件有典型的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承办单位面对面向代表答复。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答复报告要同时寄送代表所在代表团。  

第三十三条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给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附寄《答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反馈意见三联单》,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代表应当按规定填写《答复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反馈意见三联单》,交回承办单位。  

第三十四条 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代表。  

第三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统一收集整理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承办单位全部办结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第七章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与意见的督办  

第三十六条 明确督办主体。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负责。  

市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七条 实行重点督办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力量,采取代表视察、工作评议、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强对代表关注、反映强烈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提高督办实效。  

代表或者代表小组可以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调研、视察。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全程公开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将承办单位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进度、成效、结果等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实行办理情况报告制度。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每年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印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十条 实行满意度测评制度。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向代表发放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测评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部门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满意程度。测评分为整体测评和单项测评。  

整体测评是指由各领衔代表和代表团团长对整体办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参加测评对象是领衔代表和代表团团长。单项测评是指由各代表团代表对本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测评,参加测评对象是各代表团代表。  

整体测评和单项测评综合加权后,测评满意率在85%(含)以上的为优秀,满意率在85%-70%(含)之间的为良好,满意率在70%-60%(含)之间的为一般,满意率在60%以下的为较差。  

第四十一条 实行奖励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每年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对领导重视、成效显著的承办单位和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承办人以及代表最满意的承办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结合年度工作评议情况,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提出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免职、撤职和提出罢免案:  

(一)没有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方案或报告且经催促仍不提交的;  

(二)承办单位和单位主要责任人态度不端正,造成办理工作不到位的;  

(三)到期仍未向代表答复的;  

(四)对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未作答复的;  

(五)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答复代表满意率不足60%的;  

(六)同一建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连续提出三次以上,经核实可以落实而不落实的;  

(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重点建议没有结果的。  

第四十三条 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列入年度工作评议汇报内容和拟任命干部的供职报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穆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若干规定
下一条:穆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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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穆棱市人大常委会 承办单位:穆棱市网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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