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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议意见的办理办法
2015-03-03 14:56  穆棱市人大

 

(2013年4月27日穆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更好地推进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需要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的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和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并针对报告中所承诺事项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作出客观评估。      

第二章 审议意见形成及办理      

第四条 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负责整理,于闭会后7日内,根据有关的调查报告和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整理工作,形成送审稿。      

第五条 审议意见送审稿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核,及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形式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 “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交办的审议意见后2个月内,或审议意见明确的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以文件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      

报告应包括审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措施和效果等内容,对于不能采纳或暂缓处理的情况应报告有关原因或事由。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办理机关的联系,掌握审议意见的办理进度,了解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对内容重要、办理难度较大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视察、检查或者审议等方法进行跟踪督办。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关于办理情况的报告,并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进行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评估。      

第三章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的审议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就“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办理审议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办理情况的报告作审议发言,也可以就相关问题向报告人提出询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决定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表决。      

报告须获得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未过半数的,市人大常委会向办理单位印发督办通知书。办理单位应认真研究,重新办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重新办理情况报告将再次进行表决。      

对重新办理情况报告的表决结果仍未获得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根据《穆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案。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通过有关途径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评估      

第十二条 经主任会议决定,需要对“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进行评估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公室按照审议意见有关内容归口负责,并成立评估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组成人员或办公室负责人及相关人大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评估工作采取专项工作问卷满意度测评、听取汇报、实地检查、走访调查、视察等方式进行,全面了解办理落实工作的情况,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审议意见的基本成效;      

(二)审议意见办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三)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满意度测评情况;      

(四)其他需要阐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需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并与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一并进行审议。      

第十五条 评估小组在开展专项工作问卷满意度测评、检查、调查、视察,以及主任会议听取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评估报告时,“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或受委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回答询问,必要时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审议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采用适当方式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办理认真、反馈及时、成效明显的部门或单位采用适当形式进行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办理不认真或不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采用适当途径提出批评及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评估工作,应当适时通过有关途径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组织执法检查、视察等形式形成的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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