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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2015-03-03 15:25  

(2013年4月12日穆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法、守法、用法,全面提高法律素质,严格依法办事,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穆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议事规则》和《穆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拟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各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主要分公共和专业两部分。   

公共部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及相关的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   

专业部分为与拟任命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等。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20天前,将有关人事任免材料送市人大人事选举办公室。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接到有关人事任免报告请示后,应及时将考试时间、地点、具体内容范围通知有关部门或人员。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出题、监考、批卷等工作以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为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配合实施。   

第八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成绩在市人大常委会议上公布,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第九条 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允许三个月后再参加一次考试,两次考试不及格者,一年之内不得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因特殊原因缺考的,是否提请任命,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凡考试成绩合格,届期内重新提请任命同级职务的,可以免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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