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2日穆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法、守法、用法,全面提高法律素质,严格依法办事,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穆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议事规则》和《穆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拟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各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三)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第三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主要分公共和专业两部分。
公共部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及相关的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
专业部分为与拟任命职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等。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20天前,将有关人事任免材料送市人大人事选举办公室。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接到有关人事任免报告请示后,应及时将考试时间、地点、具体内容范围通知有关部门或人员。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负责,出题、监考、批卷等工作以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为主,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配合实施。
第八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成绩在市人大常委会议上公布,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第九条 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允许三个月后再参加一次考试,两次考试不及格者,一年之内不得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因特殊原因缺考的,是否提请任命,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凡考试成绩合格,届期内重新提请任命同级职务的,可以免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