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2日穆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规范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穆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必须遵循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条 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提名,任命市、乡镇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组成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第五条 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 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并报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和牡丹江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七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议案或报告,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免人员有关材料或拟任免职人员的任免职理由。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提请主体修改补充后再提请。
人事任免议案或报告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天前提交。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拟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民主测评。对不满意票和弃权票累计达到或超过有效票30%的拟任命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将报请市委,延缓任命或不予任命。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拟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达60分以上的方可履行任命程序。第一次考试不及格者,允许再参加一次考试,两次考试不及格者,一年之内不得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市人大常委会还应当对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拟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资格审查。任职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办公室和市人大人事选举办公室共同承担。
第十条 对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拟提请任命人员基本任职条件的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任职条件的合法性;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资格证明;
(三)工作表现及奖惩情况;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20天,将人事任免议案或报告、考察材料、相关证明等文件一式两份呈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对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拟提请任命人员基本任职条件审查采取的形式:
(一)调查——审查人事任免议案或报告、考察结论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二)法律知识考试;
(三)公示——通过新闻媒体将拟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举报。
上述三项资格审查形式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对下列情况,市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撤回所涉人员的人事任免议案或报告,或者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办公室和市人大人事选举办公室共同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作出暂缓任命决定:
(一)对足以影响任命的举报,在公示期间难以调查清楚的;
(二)拟提请任命人员基本任职条件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人事任免议案或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议案或报告时,提请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说明。
第十四条 人事任免议案或报告提出后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提请任命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呈报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或报告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
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呈报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下次会议审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议案或报告,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议案或报告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或报告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议案或报告说明,并派员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说明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作说明。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时,拟提请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作供职报告或表态发言,并接受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拟提请任命人员也可向会议提交书面供职报告。
第十七条 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市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的办公室主任、各组成部门局长应在两个月内由市长提请常务委员会重新决定任命。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如职务没有变动的,可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时,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职期间去世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四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二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组成部门负责人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不断改进和完善任免工作,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处理。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视察工作、执法检查、提出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
第五章 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决定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二)决定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决定接受市长、副市长辞职;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各组成部门负责人;
(三)决定市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决定接受市人民法院院长辞职;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四)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决定撤销副市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部门负责人、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
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上述人员的任免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人事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对反对票和弃权票累计达到或超过有效票30%的拟任命人员,市人大常委会要对其进行警示谈话,并将其所在单位列为下一年度工作评议对象。同时将表决情况报市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通过任命的人员进行就职宣誓。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穆棱市电视台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行政处分决定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