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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若干规定
2015-03-03 15:32  

(2013年6月28日穆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以下简称代表活动),支持和保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代表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酝酿、起草、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作准备的过程;还是代表联系选民、宣传法律和政策、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过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章 代表活动的要求   

第四条 代表开展活动,要紧紧围绕市委的重要部署,围绕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重要议题,围绕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重点,围绕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进行。   

第五条 代表应增强参加活动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学习执行代表职务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专门知识,勤奋工作,廉洁自律。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应按有关规定自觉履行请假手续。   

第三章 代表活动的内容   

第六条 代表活动包括:   

(一)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   

(二)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执法检查和评议活动;   

(三)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所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四)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其他代表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代表活动。   

第四章 代表活动的原则   

第七条 代表参加活动时应规范自身履职行为,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者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不得干预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第八条 代表参加活动时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涉及需保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代表活动的组织   

第九条 代表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或者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也可由代表小组各自组织。   

第十条 每年年初,各代表团、代表小组应当上报年度活动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及时提出代表小组活动指导性建议,加强对代表小组活动的指导。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鼓励各代表团、代表小组间开展的相互交流活动。   

第六章 代表活动的形式   

第十二条 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十三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乡(镇)人大主席团定期组织的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   

代表在代表联络室或原选区接待选民,受理选民提出的意见建议,填写好接待选民登记表。   

代表接待选民日活动的组织服务和协调工作,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给予指导和协调。   

第十四条 根据代表本人要求,经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 代表可通过公开联系方式、电子信箱、定期走访接待、视察调研、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经常性联系。   

第七章 代表活动的范围   

第十六条 代表活动一般在原选区内进行。应当主动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选民代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七条 代表在原选区联系选民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三)了解和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与法制建设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四)回答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听取选民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选民工作生活情况和选民的愿望、要求。   

(六)其他需要联系的事项。   

第十八条 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统一安排下,也可以在选区所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进行视察。在活动中发现有关问题时,应当在代表职权范围内推动问题的解决,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九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代表可在大会会议召开前进行集中视察。视察期间,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代表视察后,应当向有关国家机关反馈视察意见,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视察过程中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整理后,交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后答复代表。   

第二十条 坚持和完善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结合审议议题安排相应行业和领域的代表参加,保证每位代表在本届任期内至少列席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扩大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和评议活动,应当邀请代表参加。到基层视察、调研,应听取在当地的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落实代表知情权,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供信息,创造条件。每年大会会议召开前,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向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并将各项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印发代表征求意见。   

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应视情况邀请代表参加或将有关材料印发代表。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事机构应当分别向代表寄送有关资料。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印发乡(镇)人大代表的资料,同时印发所在乡(镇)的市人大代表。   

第二十三条 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应认真办理并负责答复,答复情况代表应及时向群众反馈。   

第八章 代表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代表应自觉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代表接受原选区选民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是否忠实履行代表职责,认真地行使代表权力,按照规定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否认真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活动,参加所在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各项代表活动,密切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积极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推动“一府两院”工作。   

(三)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是否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为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四)回答原选区选民关于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询问。   

第二十五条 实行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汇报履行代表职务情况制度。每年年末,代表应当与向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见面,并汇报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在届末,提交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书面汇报。   

第二十六条 代表要及时记录履职情况,自觉填写《代表履职情况纪实簿》。每年年末,由各代表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汇总。代表履行职务开展活动的情况作为换届时代表连任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代表活动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建立代表培训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培训计划,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代表的权力和义务、各项报告的审议、计划和财政预算的审查、议案和建议的提出和处理以及法律法规知识为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代表开展系统培训。   

第二十八条 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并根据代表开展活动的需要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长。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与代表所在单位加强联系,保障相关待遇的落实。   

第三十条 为了便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制发代表证。   

第十章 代表活动的评比   

第三十一条 建立代表活动激励机制。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开展一次“双评”工作,即:评选代表活动先进组织和优秀市人大代表,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激发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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