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8日穆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促进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代表是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为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
(一)了解宪法和法律法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二)了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
(三)通报市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
(四)探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等问题,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五)了解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及工作生活情况。
(六)其他需要联系的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主要方式:
(一)根据会议议程邀请部分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时,召集人可视实际情况安排代表发表意见。
(二)根据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邀请部分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查研究和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三)印发征询意见表、《常委会公报》、《穆棱人大通讯》,寄送有关履职学习辅导资料,向代表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四)市人大常委会督办代表议案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时,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和沟通,通过邀请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调研、参加座谈、视察检查等形式,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促进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
(五)采取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约见代表以及组成人员走访、接待、慰问代表等形式,密切与代表的联系。
第五条 每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别联系一个市人大代表小组和若干名固定联系的代表。每年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采取走访、座谈、接待来访等形式至少联系代表一次,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过程中,对于代表提出需要有关本级国家机关、组织解决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协助代表书面提出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交有关本级国家机关、组织研究办理,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在法定期限内答复代表。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指导、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闭会期间的活动,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创造条件。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做好联系代表和保障工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代表的初任、履职和专题学习培训,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代表履职和变动情况,建立代表履职和变动备案制度。代表团(小组)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办公室报送代表履职和变动情况的信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