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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5-03-03 15:40  

(2013年6月28日穆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黑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暂行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团。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会期一般不少于两天;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会期一般不少于一天。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地方组织法》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或代表变动情况,选举主席团,通过会议议程、议案审查委员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及会议其他准备事项。预备会议由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并提请大会通过,职权行使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应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主席团、本级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或决算的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其它应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也要列入大会议程,提交大会审议决定。临时召集的人民代表大会议题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进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其辞职请求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表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表决。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人民政府是否在会议中作出答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提出询问,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当派人说明。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村民委员会以及上级政府派出机关和乡(镇)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有关人员经乡(镇)人大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负责办理。对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办理的机关、组织应当予以认真研究处理,并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经交办机关同意,少数复杂的问题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原办理机关、组织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办理结果同时抄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情况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九人组成。主席团成员从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人员不作为主席团成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一般三个月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会议。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问题,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代表和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筹备、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变动情况报告;   

(四)提出主席团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和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在会前向大会提出的议案;   

(六)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的辞职请求;   

(七)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提交大会审议事项的准备工作;   

(八)其它筹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会议日程;   

(二)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选举;   

(五)依法提出和确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的候选人;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八)发布公告;   

(九)其它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以下工作: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并向代表通报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情况;   

(三)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五)联系、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委托组织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为代表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六)组织代表依法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七)听取和反映代表的建议和意见,督促检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   

(八)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补选,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市级人大代表的辞职、补选和市、乡(镇)人大代表的罢免工作;   

(九)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副主席受主席委托或者在主席出缺的时候,履行主席的职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是主席团成员,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日常工作负责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并根据议题作好准备工作;   

(二)组织代表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组织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调查等活动,指导代表小组活动;   

(五)检查督促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   

(六)接待和处理人大代表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七)做好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的准备工作;   

(八)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九)加强同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联系,反映乡(镇)人大工作情况,办理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列席本级人民政府的办公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列席本级人民政府举行的乡村干部会议。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者代表资格终止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或者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第五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即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举行下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请假。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规定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乡(镇)人民政府应予支持,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经费。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按时出席代表大会,积极议政,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外,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任务是:   

(一)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不断提高议政能力;   

(二)根据人民代表大会的议题有计划地开展视察、调查活动,为开好人民代表大会做好准备;   

(三)积极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密切联系选民,认真听取选民的意见;   

(四)宣传法律和政策以及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罢免必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第三十三条 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办案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时,可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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