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31日穆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强化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监督,使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能够更好地得到解决,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办
1、对人民群众的日常来信来访,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负责接待、登记,然后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批转承办单位办理;
2、对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转的信访案件,由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登记,并按领导批示要求,转承办单位办理;
3、对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案件,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批转承办单位办理;
4、对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负责答复信访人,办理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备案。
二、督办
(一)市人大常委会对下列信访案件进行督办
1、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2、上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3、市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反映的重要信访案件;
4、其他需要督办的重点案件。
(二)督办方法
1、限期办结。各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督办的信访案件,应在60日内办结;
2、报告审查。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负责对承办单位上报的结案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建议,报分管主任阅示,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并限期报告结果;
3、当面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可责成承办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或主任会议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回答提出的有关问题;对一些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可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汇报并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提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4、协调调度。市人大常委会对承办单位之间责任不明、相互推诿的案件进行协调,对疑难、复杂、长时间不能结案的案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或主任会议进行调度;
5、抽查回访。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不定期对督办案件进行抽查回访,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征求信访人对查处情况的意见,搞好情况总结汇报,为人大常委会决策提供服务。
(三)结案的具体要求
1、结案报告应以承办单位名义正式行文,一式三份报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案件一式六份);
2、结案报告要注明督办案件的时间、函号、简要案情、办理情况及信访人意见;
3、结案报告文字力求简明扼要,内容要有针对性,重点说明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止督办,作结案处理的条件
1、信访人对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表示满意不再上访的;
2、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承办单位的结案报告审阅后无意见的;
3、上级机关经审查后,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或处理意见的。
(五)责任追究
1、对没有按时限完成的转办督办信访案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信访工作的副主任或主任会议作出情况说明。必要时人大常委会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2、对在办理信访案件中发现办案人员有违法违纪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及时整理,并提出建议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