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8日穆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民主渠道,增强公民参与政治意识,便于公民了解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和全市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设公民旁听席。公民根据本办法旁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
临时召集的会议是否设公民旁听席,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三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穆棱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并在穆棱市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除外。
第四条 旁听会议由公民自主申请或单位组织推荐。每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旁听名额一般为8至10名,每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旁听名额一般为3至5名。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10天、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7天,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市人大网站公告会议的日期、地点、建议议题和旁听名额等事项。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受上述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六条 申请旁听会议的公民,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旁听公告的要求,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登记。逾期提出申请,不予受理。
公民的旁听资格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查。
第七条 被确定参加旁听会议的公民,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其领取旁听证和旁听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应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凭旁听证按时到指定地点签到,并在指定席位就座,参加会议期间要注重仪表,言谈举止要大方得体。
第九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只旁听大会全体会议,没有选举权、表决权和会议上的发言权,也不参加会议的其它活动。
第十条 旁听会议的公民对会议审议、讨论的事项如有意见建议,可在会外以书面的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安排工作人员联系旁听公民,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等,听取旁听公民的意见和建议,整理旁听公民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印发至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旁听公民提出的其它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按照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旁听公民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场纪律;旁听证不得转让他人。违者由会议工作人员劝其离开会场或取消其旁听会议的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