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王喜军同志为穆棱市
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16年12月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穆棱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王喜军同志为穆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并报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和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主办单位:穆棱市人大常委会 承办单位:穆棱市网宣办推荐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黑ICP备:0500 1014Copyright @ 2014-2016 www.hypcew.com Muling All Rights Reserved